勞保生育補助


 生育給付簡介

一、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所謂【早產】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二、給付標準
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三、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
1.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3.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大陸地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註︰海基會)
(3)香港或澳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註︰香港為中華旅行社、澳門為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辦事處)
(4)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4.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四、注意事項
1.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
(1) 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申請時得自行辦理。

3.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4.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5.帳戶如超過1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現金給付以郵局或金融機構媒體轉帳請領方式說明
勞保現金給付採郵局或金融機構媒體轉帳方式請領,既迅速、安全且方便,可將給付款項直接轉存入帳,入帳後立即孳息,請多加利用,並依下列注意事項辦理:

1. 申請人(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
2. 匯入郵局存簿儲金帳戶,如局號或帳號位數不足7碼者,請在左邊補零。
3. 匯入金融機構(不含郵局)存款帳戶,請填寫銀行存款帳戶之總行及分行名稱,並依格式將總代號、分支代號及帳號由左至右順序填寫完整,位數不足者,不須補零,另請將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印本浮貼於申請書給付方式欄之浮貼處。
4. 勞保現金給付款係匯入申請人本人帳戶,請勿填寫他人帳戶。

平均月投保薪資與保險年資計算說明
一、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
(一)「老年年金給付」、「失能年金給付」、「遺屬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
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仍同舊制規定,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三)其他現金給付(如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一次金、加發20個月職災失能補償一次金、遺屬津貼、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喪葬津貼):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
(四)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
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1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依新修正之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
(五)被保險人在同一月份有二個以上月投保薪資時,於計算保險給付時,除依勞保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合併計算者外,應以最高者為準,與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二、保險年資計算方式
勞保年金施行後,不論是「三種年金給付」、「老年一次金」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於計算給付標準時,如保險年資未滿1年,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以1個月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為止,小數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例如:實際投保年資16年3個月15天,則以「16又12分之4」年(16.33年)計算核給。

查詢電話
生育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62

資料來源:http://www.bli.gov.tw/sub.aspx?a=J%2bflUdzrp%2f0%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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